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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新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7-05-11              

    为了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机构编制工作的意见》(鄂发[2012]8号)、《黄石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黄文[2014]1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使用范围

  县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编制使用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县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调任、转任(聘)、遴选(选聘)、引进人才和安置各类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内和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内进行。机关行政编制总额不得突破,事业单位编制以2012年底的基数为准,不得突破。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空编单位经审核批准后再进。

(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格按照单位“三定”规定和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确定的编制结构使用编制,不得擅自调整和改变单位编制类别、结构和岗位性质。科学合理配置编制资源,凡机关事业单位职能弱化、人员结构不合理、体制建制面临调整等,不予安排使用编制。

(三)坚持同类调动。编内调整调动人员原则上从同层级、同经费类型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中进行。从严控制人员由县外向县内、由乡镇向县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向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调动。机关事业单位空编进人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考、公开遴选、公开招(选)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等情况除外)。

    (四)坚持动态管理。编制使用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盘活存量、严控增量、动态管理,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兼顾、从严从紧、保证急需。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编制使用要在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情况下,适当留有余额,保持适度空编运行。

三、编制使用条件

(一)机关事业单位有空缺编制。

(二)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年度内集中招录、遴选补充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年度内集中招聘、选聘补充工作人员。

(三)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转业士官及其他政策性安置等人员。  

(四)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实行内部调整。

(五)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实行跨部门调整。

(六)机关事业单位需要逆向补充人员(即:从由县外向县内,乡镇向县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人员)

(七)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四、编制启用程序

(一)编制使用申请

1、年度计划的申报。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人员(含招录(聘)、调任、转任(聘)、遴选(选聘)、引进人才和安置各类工作人员),须于每年第四季度末,以主管部门文件形式向县编办提交下一年度进人或编制使用计划,内容需包括:机构名称、经费来源形式、定编数额、实有在编人数、人员减少情况、超编情况、用编类别、用编数额、干部使用配备、岗位空缺、人员结构现状、使用用途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同时,抄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

2、平时用编的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平时使用编制,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县编办申请。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申请使用编制,须由其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单位现有的定编数额;现空缺编制数额;单位现有的在职在编人数;拟使用编制数额及用人职位(岗位);异动人员基本情况;人员进入的途径。

(二)编制使用审批

1、年度计划的审批。县编办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单位职能、编制空缺、人员结构比例等情况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编制使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分别征求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的意见。

县委组织部根据干部使用配备情况,县财政局根据财政供养总量增减情况,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根据单位岗(职)位空缺、职数空缺、编制计划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对主管部门提交的进人或补充人员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县编办反馈;县编办汇总后报县编委研究审批。

县编委研究批准编制使用方案后,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分别按规定程序将有关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核准(备案),市核准(备案)后,县编办统一下达编制使用通知,有关部门根据编制使用通知,按照职责范围分别或联合下达进人或招考计划,组织办理录用、聘用、调配等事宜。

2、平时用编的审批。机关事业单位平时用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县内在职在编人员系统内部调整、镇(区)机关之间在职在编人员调整、县内事业单位之间在职在编人员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报县编办审批后,下达编制使用通知。

(2)因工作需要,从县外调到县内、镇(区)行政机关调到县直机关的,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到差额拨款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调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编办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征求组织、人社部门意见,报编委会副主任、主任审签后,由编办下达编制启用通知。

3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启用编制的,须向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提交进人或编制使用申请,县编委研究确定。

(4)政策性安置的转业军官、转业士官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依据省下达的年度安置要求,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提供安置对象的人员数量、职务结构、基本信息等,县编办根据编制空缺情况,报编委研究后下达用编计划。

核准用编文件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6个月内未使用的,自行作废。原用人单位若需继续用编,须重新向县编办申请。

五、编制使用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完成后,30日内持启用编制文件及有关证明到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并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办理岗位聘用、工资审核、社会保险转移(入户)手续、再到县财政局办理拨付工资手续。

属县委管理干部调整的,由所任职单位凭县委或县委组织部下发的任免文件15日内到县编办办理入编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制度,工作人员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所在部门必须在15日内到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办理相关退休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出、开除、解聘、辞职、辞退、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持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及时办理核销编制、停发工资手续,逾期不办理或不说明情况的,县编办可以直接予以核销编制,县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停发相关人员工资。

   六、编制管理要求

  (一)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联动机制。建立财政供养人员增减变动通报制度,编办每年12月初向财政局提供本年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增减情况;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每年度将办理的退休人员及其他减员情况抄送县编办、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每年底将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增减情况抄送给县编办,实现编制实名制数据资源共享,创造条件争取实现联级联网。

(二)建立编制使用管理约束机制。未经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擅自调整或补充人员的,县编办不予办理机构编制事项,县委组织部不予办理干部调动审批和工资审核,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公务员局)不予办理调动审批和岗位聘用、工资审核、社会保险转移(入户)等事宜,县财政局不予核定预算、核拨经费,并按照《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县编办协调相关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形式,对各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向县编委会报告,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所称编制,是指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

(二)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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